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的重要指示精神,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将革除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作为推进通关流程去繁就简和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标志性、支柱性举措,下大力气清理证明事项,一举取消现有116项证明材料中的92项,进而构建“减证便民”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清理证明事项的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从扩大市场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清理证明事项重要意义的认识,锲而不舍、一以贯之推动落实。海关总署党委书记、署长倪岳峰明确要求“想方设法、攻坚克难,努力把清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海关总署连续两次召开工作督查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海关总署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重点部署对货物贸易通关环节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强调非贸属性和非通关环节的证明材料同样与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样关系到营商环境的改善与优化,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加强海关总署内外联系配合,一方面邀请司法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来海关总署就清理证明事项进行指导与讲解,进一步吃透精神、厘清思路、明确任务;另一方面构建海关总署法治、改革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增强这项改革的穿透力。
二、准确把握清理证明事项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海关系统工作实际和特点,海关总署确定了清理证明事项的基本原则:一是对于海关自身签发的证明材料,除需要现场签注作业外,在不同海关之间、同一海关不同部门之间通过联网方式进行验核,一律不再要求企业交验纸质单证;二是对于其他单位签发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非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可以通过联网核查或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的以及海关可以自主验核或自行获取的,一律不再要求企业交验有关材料。基于上述清理原则对原拟保留的证明材料逐项进行研究论证,能减尽减,分门别类,“章法谨严”,全面提升清理证明事项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譬如“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海关可以自主验核或自行获取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备案时,无需证明本企业已取得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经营资质,由海关根据监管需要,通过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进行核查。
三、着力巩固清理证明事项的治理成效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以制度创新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的要求,对于目前保留的24项证明材料,海关总署将主动与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如果发证部门有统一数据库,力争通过联网核查方式替代当事人现场交验;如果暂时无法实现联网核查,在不影响作业效率的情况下,力争通过网络查询或者“点对点”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免予企业交验,从而进一步简化作业手续。此外,海关总署将适时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将清理证明事项的基本原则作为今后新设证明事项的评价标尺;凡属于本次清理证明事项予以精简情形的,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现场交验,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改善与优化。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署,深刻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削减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