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科学设定评定条件,规范评定主体和程序,完善评定制度机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调解工作实际,遵循人民调解员队伍特点和规律,科学设定评定条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水平评价体系。
——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努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等级评定主体和流程,完善评定制度,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1.统一评定等级和名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2.明确评定条件。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应综合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业绩、调解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参加培训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主要因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确定各个等级的具体条件,并科学设定各个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占比。
3.严格评定主体。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暂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市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直辖市的区(县)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二级及以下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的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
4.规范评定程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应定期进行,由人民调解员本人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示后,颁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员证上加注相应等级。等级评定申请一般应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具有下一个等级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退休政法干警和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获得相应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越级评定。
5.完善评定制度。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结合人民调解员的年度考核,对负责评定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可予以降级。对于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因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获取相应补贴、参加相应培训、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6.创新评定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各地可以成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等组成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积极探索网上评定、第三方评定等方式方法,提高评定工作质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要主动汇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和成效,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