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起草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并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浙江、江苏、吉林、四川、宁夏、上海等地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稿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意见》稿明确了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意见》稿提出了6项任务。一是统一评定等级和名称,二是明确评定条件,三是严格评定主体,四是规范评定程序,五是完善评定制度,六是创新评定机制和方式。
第三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主动汇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和成效,加强调查研究,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