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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502035627号
法治日报讯 记者韩宇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不统一、清理分工不清晰、处理方式不明确等现象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从大连市政府了解到,《规范》规定了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清理原则、清理标准、清理主体、清理范围、清理程序等内容;明确了定期清理、即时清理和专项清理处理方式,细化了清理主体和审核机构的职责分工。
在国家提出的“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基础上,《规范》进一步强调“依法、及时、公开、有序”。并在公众参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拟废止和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时清理的程序启动条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纠正,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应予以清理的情形。
《规范》还明确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五项清理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清理工作的操作手册,亦可作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培训教材和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学习载体。
《规范》的实施,可有效避免、减少失效与滞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对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有力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质效,推动大连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就。